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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房屋現為債務人自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2595建號為增建部分,屬列管之垂直增建違章 建築,且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 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 2.依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93年8月12日北市建地一字第09331146000號函所示,2183、2184、 1309、1310建號建物之基地,經現場勘查結果,其基地號確為68地號無誤,惟經查調建物測量 申請案,其門牌號碼記載為東園街100巷46弄38號及2、3、4樓(後整編為寶興街220號及2、 3、4樓),與2175、2176、2177、2178建號(基地為71地號)記載之門牌號碼為東園街100巷 46弄34號及2、3、4樓(後整編為寶興街216號及2、3、4樓),因申請人申請當時,將門牌相 互錯置,致門牌錯誤。故本所研究結果應將68地號上之2183、2184、1309、1310建號建物門牌 更正為寶興街216號及2、3、4樓,而71地號土地上之2175、2176、2177、2178建號建物門牌更 正為寶興街220號及2、3、4樓。因本件債務人現住建物門牌為寶興街220號4樓,在71地號土地 上,與原購買在6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錯住,本所謹建議68、71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所有權互相 交換,以符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