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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假扣押查封時,據管委會值班人員陳稱房屋租予他人使用;嗣經本院函警會同債權人查 明該屋占有使用情形及調查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事情事,該屋係由第三人黃○翔及黃○諺承租 使用(包含車位編號44號);房屋屋況良好,且查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送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可參;另依第三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為108年1月1 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有房屋租賃契約附卷足憑。本院復於109年9月22日現場履勘,經開鎖 入內,屋內已搬空無人居住,編號44號停車位亦無人使用或承租,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