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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假扣押查封時,據第三人東龍不動產劉○志陳稱該屋由債務人委託出租,目前租予第三人陳○晴,租期自民國108年6月21日至118年6月20日止,惟車位另租他人,無增建,亦無足以影 響交易情事,租約範圍為60號及62號兩間房屋等語;又第三人陳○晴再轉租予第三人集勇復健科診所(負責人為蔡○翔),租期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18年8月30日止,有房屋租賃契約2紙在卷可參,本建物與60號1樓房屋現打通使用。另編號29號停車位由債務人出租予承租同址62號9樓之 黃○翔,租期自107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租期屆滿後由雙方當事人自訂,有第三人劉○志呈 報狀及停車位租賃契約書1紙附卷可參。嗣本院另案執行定於109年9月22日現場履勘,黃○翔於 民國109年5月間即未承租同址62號9樓,鑰匙亦交由第三人劉○志保管,編號29號停車位均空著 無人使用或承租,本件建物除編號29號停車位拍定後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