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10657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229-2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2.109年5月19日查封時,第三人吳○蘭在場陳稱建物係其子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債 務人,租期自109年3月1日起至112年3月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1千元等語。經檢視無增建, 229-2地號土地上有泉源路64號1樓之遮雨棚占用,前開遮雨棚之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權源均不 明,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本件前案查封時發現建物公寓樓梯通道兩側牆壁均有明顯滲水導致牆面 油漆剝落之情形;又北投分局於前案函覆本院本件標的於106年10月15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 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第三人賴○源對建物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則拍定 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