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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㈠ 本件拍賣標的無增建,亦無停車位,另據債務人之胞弟蔡○芳告稱,現出租與第三人林○吉使用,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租賃期間自110年7月5日至111年7月4日止,本件拍賣標的係於108年11月4日為查封登記,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始成立,不得對抗債權人,拍定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㈡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無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36694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2月24日會輻字第1100017777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0年11月30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0303023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1157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