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陳稱建物為債務人周○諺自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 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建物坐落之基地,即同段280地號土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建物占用基地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284地號土地經調閱本局所核發77樹使字第1596號使用執照(77 樹建字第821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 築基地,部分土地依卷附本府77定-樹19-827號建築指示線載示為既成巷路,請應買人注 意。
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 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