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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60建號拍定後依除租命令效力決定點交與否(①債務人於109年11月6日陳報,本件建物出租予第三人鐘○萍,租期自104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1萬元。②另37號與39號兩建物打通使用,共用一個出入口,39號建物內為一間房間及陽台,37號建物係由債務人之父母親使用,37號建物不在本件拍賣之列,兩建物之區隔拍定後須由買受人自行處理。③110年1月15日履勘時據在場人許○雯稱現由其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中,復於110年2月19日陳報其係向第三人鐘○萍借用。④因上開第三人鐘○萍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第三人鐘○萍與許○雯之使用借貸關係業據本院命令除去,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2、23039建號,停車位部分拍定後點交,其餘不點交(105年12月9日查封時據在場物業公司經理林○吉表示23039建號為公設,分管停車位為地下2層之平面室停車位,編號75、76、108、109。債務人於109年7月21日、9月24日陳報76號停車位第三人蔣○夏自108年12月1日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中;75、108、109號停車位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因上開第三人蔣○夏與債務人之使用借貸關係成立於105年11月11日查封後,故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