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09年5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王吉清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 租或出借他人,屋前陽台及屋後有增建(即本件1889建號),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惟之前有漏水情形,現已修復。 據現場之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增建部分包含一部分合法而未登記之陽台,及一部分未合法之 增建,若拍定人日後欲辦理登記,須檢附竣工平面圖、配置圖、使用執照存根等相關資料向 地政機關申請。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188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 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 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 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 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四、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6月1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93253978號函所載,本件陽 台部分仍應由建物所有權人按依相關程序,自行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及地政機關辦理補登申 請作業,尚非該大隊業管權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