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於106年9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陳修德在場稱該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依債權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四樓A室出租予第三人周先生,租期至108年8月8日止,四樓B室出租予第三人王小姐,租期至108年8月11日止;本件245─1、246─1地號土地於106年9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件二筆土地相連,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245─1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111巷60弄9號建物增建部分東方之道路(增建部分有占用),246─1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111巷60弄9號建物增建部分東方延伸南方之道路(增建部分有占用)。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