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2212、2213、2214、2215建號目前出租予第三人麗盈名店,租賃期間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每月租金246,000元,上開四筆建物均打通使用,由於疫情關係,目前暫無營業,上開租賃關係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執行命令除去確定,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之特殊情事如下:
(1)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4月20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11944號函覆,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
(2)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7月28日會輻字第1090008459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
(3)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09年7月29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93053143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發生之資料註記。
(4)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8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9468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亦非921及331震損建築物。
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