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債務人與承租人間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執行命令終止,故拍定後點交。惟如該命令遭撤銷 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8月26日現場履勘時,承租人張O麒、第三人李O學等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其二人共 同居住使用中,屋內有壁癌及漏水等情形,其中一間房間牆壁有裂痕,後陽台有漏水痕跡, 頂樓瞭望臺有嚴重漏水痕跡,入住時曾簡易修繕過,但陸續復發等語。另據承租人陳報,建 物有傾斜情況,由臥室向廚房傾斜,前後高差約12公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三)據租賃契約記載,承租人為張O麒,租賃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16日 止,租金月繳每月新台幣24,000元,3個月繳每月新台幣20,000元,押租金50,000元,管理 費由承租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