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據履勘時信託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稱,本件拍賣標的現未出租與他人,無停車位;建物內樓 梯已拆除,僅有電梯,四間房屋均有獨立門牌號碼(信箱均張貼:住戶已遷走請勿投遞信 件),且仍有水、電。1樓為空屋,房屋後方有增建,且天井已封住,改建成屋內使用空間; 2樓現無人使用,但屋內遺有OA辦公桌,天井已封住,改建成室內使用空間,後方屋外有一 平台(即1樓鐵皮增建物之屋頂)連結旋轉逃生梯;3、4樓現為空屋,天井已封住,改建成室 內使用空間;頂樓增建內遺有15張辦公桌椅及冷氣,隔有2間房間,建物後方有鐵製旋轉逃 生梯通往1樓,另經水電工程師確認,頂樓增建物無獨立式水、電錶,水係與4樓建物共用, 電係接電梯之電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為 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之貳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4月29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17022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5月6日會輻字第 109000497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109年5月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2595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4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6900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 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 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拍賣之4296、4297、4298、4299、430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旨揭建物均有列管拆除之風險,請應 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