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221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6月18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即外勞在場陳稱,2211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 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之情事;549-1、904-3、904-4、904-5、904-6、 909-1地號土地,為雜樹林;904-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茄苳路136號建物旁狹長的空地; 904-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茄苳路140巷4號建物前方空地,其上為雜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