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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46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惟如下列(三)之執行命令經廢棄確定,則為不點交;其餘部分為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3月26日現場查封時,據標的管理員在場陳稱,本件標的積欠管理費約3-4萬元, 4470建號建物為停車位,停車位編號6號;民國109年9月16日現場調查時,據第三人郭○隆 (債務人前夫)在場陳稱,房子係其購買,房貸亦均由其繳納,僅登記於債務人名下,離婚 後債務人就搬走了,房子現由郭○隆及兒子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三)前開第三人郭○隆與債務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事務官已執行命令除去,且郭○隆之 聲明異議亦經本院裁定駁回,郭○隆後提出異議,現由法官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