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履勘時第三人解OO在場稱伊係債務人原法定代理人解○華之姪子,債務人同意將此屋供其 居住使用,曾有簽租約,月付2萬元予債務人直至債務人亡故為止,該屋屋況正常,有2個地 下室車位(B2的372號、373號),本件標的物查封時已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惟本件標的建 物與第三人間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故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另本件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 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 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