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115年2月24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本件標的有增建,建物現無人居住,有壁癌。
二、本件屋內之物品非拍賣之標的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40,000元。
四、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因本件共有人數眾多,通知優先承買需耗時更久,請投標人注意,如經行使優先承買,則就拍定時所預繳之保證金無息發還。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第173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有拆除之風險,故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據囑託桃園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4月20日函稱:本件土地領有改制前本府核發(51)府建土執照字第396號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