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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3標建築物據債權人稱,目前係債務人專供偏遠縣市員工居住使用,為員工福利,無須簽訂租約,惟限員工於109年3月31日應自行搬離清空並繳回鑰匙。1258建號及1263建號即建物一樓打通,室內放置桌球桌、健身器材等物品,拍定後點交;1259建號及1264建號即建物二樓打通,該層有201室至212室共12個房間,每間均為空房,僅有簡易床組、桌椅及衣櫃,其中207室內有雜物;1260建號及1265建號即建物三樓打通,該層有301室至312室共12個房間,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310室、312室均為空房,僅有簡易床組、桌椅及衣櫃,拍定後點交;其中309室目前為作為債務人員工宿舍,由第三人鄭安迪居住使用中,自107年12月11日與債務人簽訂使用契約書,無訂使用期限,拍定後不點交;311室室內有電視、衣物及個人物品,似有人居住,債務人於109年7月30日陳報已無人居住,如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拍定後即應予以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並由法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1261建號與1266建號即建物四樓內部打通,401室、402室、403室內均有簡易家具,似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404室、405室內有雜物,似有人居住,債權人於109年7月30陳報已無人居住,如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拍定後即應予以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並由法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406室、407室、408室、409室、411室、412室內均有家具,惟均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410室內有個人雜物,似有人居住,債權人於109年7月30陳報已無人居住,如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拍定後即應予以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並由法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1262建號與1267建號即建物五樓打通,501室、503室、504室、506室、508室、510室、511室內均只有簡易家具,無個人雜物,502室、505室、509室內均有個人雜物、507室內除個人雜物外,尚有個人筆記型電腦,似有人居住,512室內通往頂樓牆壁嚴重剝落,債權人於109年7月30日陳報已無人居住,,如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拍定後即應予以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並由法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頂樓無加蓋。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之特殊情事如下:
(1)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4月20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11944號函覆,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
(2)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5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1093018472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發生之資料註記。
(3)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7月28日會輻字第1090008459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
(4)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8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9468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亦非921及331震損建築物。
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