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原於 109 年 2 月 17 日現場查封時,尚租與第三人成立租賃關係,後於 109 年 8 月 28 日現場履勘時,租賃契約業已終止,現為義務人自行使用堆放物品,拍定後 依現況點交。 二、本案建物於 109 年 8 月 28 日現場履勘建物狀況時,在場社區管理人員及義務人之代理 人陳稱,建物原配有 1 平面車位,係以建物門牌號碼(戶別)顯示車位分管情形,且原建 商在該社區地下停車空間另以鐵架方式增設夾層車位,每一戶增配 1 增建車位,實際使 用上有 2 車位,車位部分因屬分別共有狀態,拍定後不點交,詳細情形請拍定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