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4月9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社區管理員表示該屋由債務人之弟弟居住,嗣經本院定期履勘,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為弟弟陳○州一人居住,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之情,無車位,自己從未住過該處等語。上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抵押權人聲請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使用借貸關係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二、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及債務人詢問,並經鑑定人優世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覆稱有關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創等)等因素,尚需相關器材及各別項目專業人員精密分析化驗始可得知,現勘時無法確認是否凶宅等語,有優世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附卷足稽。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三、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四、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