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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黃姓在場人表示,該一二樓建物係由其承租,租期自106年4月10日起至108年4月9日止(租約之租期屆滿仍繼續給付租金占有使用),一樓為經營早餐店之用,二樓為住家,有內梯相通等語。本件於查封前即有第三人主張承租占有使用(租期屆滿後未接續簽訂租約,繼續給付租金占有使用,依民法第451條視為不定期租賃)準此,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