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318建號建物一樓依本院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出為位於面對入口右側樓梯間之空間,有樓梯通往地下室,4318建號建物地下一層位置地政人員指出為地下室盡頭,有廁所2間,為廁所對面牆壁之延伸(與其他空間無明顯區隔),4318建號確切位置、面積須經地政人員測量確認,請應買人注意。據前任主委周先生稱,該建物地下一層部分應是債務人只有使用權,所有權為管委會所有,原規劃作機車停車場但債務人不同意故予作罷,現作為大樓避難空間使用;現任主委稱,4318建號之地下一層有部分為債務人所有,部分為公設,現地下室無人使用。債務人稱4318建號為債務人所有。4319建號建物地政人員指出為位於管理室櫃檯前之空間,確切位置、面積須經地政人員測量確認,請應買人注意。又4319建號之共有部分有含停車空間,據管理員稱為塔式機械式停車格,據謄本記載分管停車位編號為8、9號,現無人使用或承租。4319建號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標的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與管委會間就4318建號建物之關係須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二、4320、4321建號據本院現場查封時之現況,建物現為空屋,兩戶打通,查封時在場之管理員稱現應無人使用,據本院再次履勘室內確實無水無電。以上標的拍定後點交。
三、本4726建號建物為4320建號建物之增建,4727建號建物為4321建號建物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覆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陽台外推、室內空間外推),屬新違章建築,已限期強制拆除,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以上標的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4320建號建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查覆於108年間曾發生火災,造成部分受火燒損惟無人傷亡,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建物之謄本於其他登記事項欄明確記載「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