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464建號建物經本院110年司執全字第98號假扣押案件於110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營業施工中,施工人員稱係承包第三人久鼎餐廳的工程,裝潢系爭建物,110年5月14日經員警查訪,承租人白駿德稱係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5年4月1日止;嗣後經本案於112年2月17日現場履勘時,現場大門深鎖,經鎖匠開鎖入內,內部為營業場所,經營『TerraTaipei』酒吧,營業時間為下午9點到凌晨4點,內部有3個包廂,1廳,本件係於110年3月5日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在案,上開租賃契約係訂於查封後,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惟112年8月16日第三人尤淑燕具狀提出租約影本,租約載明其使用標的物之時段為每日下午3點至晚上7點共計6小時,晚上7點時應將全場清潔完成,杯子洗淨交給晚班經營者,租期為109年2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12000元,租賃契約係訂於假扣押查封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終結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經假扣押案件查封現場調查,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