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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3622、3623及4573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2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29-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麗山街109臨之1號鐵皮建物占用,鐵皮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民國111年2月18日、3月11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陳0呈在場稱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麗山街109、111號第一層打通作為鐧豪雜糧行使用,陳0呈為該雜糧行之老闆;111號夾層現為債務人陳0呈之岳母鄭黃O葉居住使用,另有外梯可達。經入內檢視,建物有增建,分別位於111號夾層右方、111號及109號上方頂層鐵皮加蓋,111號夾層右方增建與主建物111號夾層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增建部分無法獨立使用,與109、111號一層不相通;111號及109號上方頂層增建與109、111號一層及111號夾層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及外梯可達,現作為放置雜物處使用。另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11年8月4日函覆稱,109、111號目前由第三人鄭O勇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依債務人陳清呈於同年月10日陳報之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18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6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457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5月27日函覆稱,4573建號建物係位於頂樓增建後方外推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其他位置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頂樓增建後方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其餘增建部分,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