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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958建號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中國籍男子朱○泊稱:建物係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連其共有10人居住於該址,並稱相關問題皆由他人處理。當場致電予第三人林○華,林○華稱:該建物為員工宿舍,係為員工出面承租並給付租金,租金每月50,074元,惟不願透露公司名稱。上開租賃關係,業經過法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本件958建號建物始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749建號建物為車位,出入口為立體平面機械車道,經詢管理員車位,其稱車位為大家持份,車位使用由管委會管理,租金再分予住戶。依鑑定報告書記載,本件749建號建物為地下層機械平面式停車位,劃設9個車位,且據管理員稱:地下層由全體住戶持分所有權,每戶持分面積很少,目前由管委會將可供停車車位約8位,以每個車位每月4千元租金出租使用,每月再將租金依各戶持分比例發給每戶所有權人。故地下層無法單獨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注意。因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此筆建物因須與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四小段463地號土地持分及其上同段958建號建物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故建物共有人無獨立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