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30100、3154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08年10月28日現場查封時及民國108年12月16日現場 履勘時,分別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柯美琪在場表示,一樓由債務人柯文章居住使用、二樓無人居 住使用、三樓(即31545建號建物謄本所示第二樓層頂樓未登記部分)由債務人柯美琪居住使用, 一樓後方廚房及三樓增建部分有嚴重漏水等語。債務人並具狀表示廚房牆面有地震裂痕等語。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拍賣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 買。拍定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31545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9年4月6日函覆稱係:垂直增 建違章建築(屋頂)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一般空地),旨案經調閱83年空照圖已有顯影,經派 員現場勘查未發現有施工中情事,且現況材質非屬新穎,尚無新違建之明確事證,依規定拍 照存證,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30100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