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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0810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1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其家屬自住,經入內檢視,與3樓、4樓有內部樓梯相通,但本件5樓、6樓房屋仍有獨立出入口,惟3樓、4樓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如有施作分隔設施必要,應由拍定人自行負擔相關費用,請應買人留意。本件建物配賦有編號15號、16號、17號及18號停車位,位於14號停車位右側(第2間車庫),車庫內車位均無編號,其中2個車位空間改為酒窖使用,餘2個車位空間有獨立出入口,供停車使用,均由債務人自用,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述「3樓、4樓建物及其基地」現於本院另案113年度司執字第56806號執行中,如經定期拍賣,應買人得另行投標應買。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仟捌佰肆拾參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玖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