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1531、803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9年7月17日現場測量增建時,據第三人謝瑋倫即債務人兒子在場陳稱,1531及8031建 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8031建號建物為後陽台、後方之水平增建及4樓頂層增建, 頂層增建分前後段,本件拍賣標的為後段,且與1531建號建物以內梯相通,作為書房及主臥 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031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依109年8月28日 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於屋頂增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於法定空地增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 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列管。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 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