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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705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8月12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賴○蕙即承租人鍾○揚之妻在場陳稱,其與丈夫基 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9年7月初起向債務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居住使 用。經詢問標的物保全人員稱,本件標的配賦有車位2位,位於地下五層,編號39、40號之 平面車位。民國109年8月20日第三人鍾○揚陳報,20705建號建物由其向債務人承租,因事 先已告知建物即將拍賣,故未約定租期亦未訂立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用以抵繳 欠繳之水電費及大廈管理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