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2775建號大門僅以一布條固定,執行 人員、債權人會同警員進入2775建號查看,2775建號為空屋,大部分家具已搬走,據社區管 理員稱2775建號無車位,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據地政人員稱2775建號無增建,另227-1地 號為社區中及社區旁之空地,其上無建物,又227-1地號為社區共用部分,故拍定後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