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蔡○禕稱,系爭房屋已由其向債務人李○妘承租並占用 中,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為證,租金每月為新台幣25,000元,租期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 113年2月28日止。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另本件地下四樓尚有編號56號停車位,第三人稱由其使用中,該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 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144分之1,惟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 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 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 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依謄本記載,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08年11月7日以刑偵七一 字第1083604034號函囑託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依前開函文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 聲扣字第46號裁定意旨,其目的為保全追徵,惟倘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 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承受人 亦得向該管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聲請為之。而本件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後,始得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承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