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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二、本件建物於110年11月2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中和區景新段668─1地號土地位於中和區景新街467巷20弄134號建物後方土地,現為巷道之道路用地,無地上物占用,又據地政事務所回函稱景新段66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該地號雖位處70使字第4280號使用執照申請範圍,惟係嗣後依都市計畫法逕為分割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已非屬建築基地。另至查封建物,經按鈴無人應門。法院另於111年1月17日再至建物現場,據第三人吳OO小姐在場陳稱,本件房屋本來係登記在兒子名下,但因某種原因,兒子將房子轉登記在債務人名下,其跟孫女自始居住於此,他與債務人間並無租賃關係。地政人員稱本件無增建。債權人第一銀行於111年3月9日具狀陳報,建物之現占有人吳小姐與債務人間無租賃關係,係無權占有,自106年12月起占有迄今。另債權人於111年10月3日具狀陳報債權人於111年9月30日下午3時許至拍賣標的物現址,占有人吳小姐已遷出,目前為空屋。經法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前往拍賣標的物現址現況調查,警局於同年10月20日函覆目前建物無人居住。本件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