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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江姓在場人表示,該屋由其承租,並出示租約,其租期自107年4月15日起至109年4月14日止,租期屆至後仍繼續承租,惟因租期依第三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係至109年4月14日止屆期,則其屆期後之續租或轉租他人交其占有,或第三人未續租而改由債務人出租其他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均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準此,本件拍定之時間如係租約屆期後拍定者,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