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一、本件建物,執行人員於109年4月27日赴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查看信箱後,收信狀況正常,似有人居住;嗣後執行人員再於同年7月2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周林億在場,稱自民國84年即與家屬同住至今。
二、因系爭房屋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