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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6建號拍定後,除債務人占有之房間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109年9月8日履勘時, 據債務人稱屋內有3間房間,一間為儲藏室,一間為其與家人自行居住使用,另一間現由第三 人方O姍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7年12月1日起,迄110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 幣3,000元,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712-12地號、21207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9年8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 地政人員表示712-12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540號後方之花圃。同年9月8日履勘 時,據債務人稱21207建號建物係機械式停車位,編號36號,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