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9月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連同車位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賃期 間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6,000元,沒有押金,車位在B3樓層29號(租約記載28號)。惟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10132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 位編號28號,與債務人前述車位編號29號乙節並不相符。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三)關於停車位,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及其位 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 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