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515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259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2年2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59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秀山路53巷23弄2號建物右後方之空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㈡109年1月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楊○寧在場稱建物係由其及家人居住使用,有位於B1編號R17上之停車位,是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未訂立書面契約,上開停車位亦由其使用,建物陽台有一點滲水情形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