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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現場查封履勘時,據社區管理員稱,房屋為債務人自住,並無出租他人。另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職務報告,房屋經詢社區保全人員,稱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有一機械停車位編號82號。本件拍賣標的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外,房屋部分於拍定後點交。
依本件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有停車位編號82號,惟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所在位置,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0年12月29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