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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標的於履勘時,原債務人即信託財產之委託人之胞妹在場並稱,目前該屋出租予第三人駱姓男子,租期為108年12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有書面租賃契約,但是上開第三人駱姓男子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以執行命令除去之,而出租人駱○蓮聲明異議業經本院於110年2月26日無理由駁回其異議,是拍定後依現況點交。2.本件編號413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或是否可辦理補行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查明清楚及應自行負擔日後遭到政府拆除之危險,拍定人不得異議,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