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109年4月22日查封時,現場有一名老人家與外傭,據鄰居表示系爭房屋係現住老人之兒子向 屋主承租。109年5月19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房屋部分自用,部分出租予第三人邱 ○○居住使用,並當場提出租約,租期自108年9月5日起至109年9月5日止,租金每月12,000 元,惟該租期於查封後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拍定 後點交。 二、據債務人陳述系爭建物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253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8月2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069231號 函所示,該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1樓後方空地),經現場勘查其違建材質老舊,依臺北 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