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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民國107年11月26日及108年7月17日現場查封時發現,本件土地(除建物座落者外)為標的建 物座落基地及建物旁之庭院,土地上有圍牆;標的建物為一電梯大樓,無人居住使用,為毛 胚屋,內部規劃為三戶,即1樓為1戶、2樓及3樓內部相通為1戶、4樓及5樓內部相通為1戶, 但各樓層均需經由1樓公共梯進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地上權人新北市三峽區農會因尚未於土地上營造建物,故無優先承買權。
第三人聯虹營造有限公司主張其依民法第838條之1、第876條等規定對於土地有地上權及優 先承買權,但因本件係第1順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同時依民法第877條之1規定聲請 併付拍賣土地上之建物(部分建物為該第三人所有),而非單獨拍賣土地,故認該第三人無 優先承買權。
1111建號、1114建號、1113建號等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且尚未取得使用執照。拍定 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須於取得使用執照並依相關規定備齊資料,申請建物 第一次測量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上開說明僅供應買人參考,申辦建物所有 權登記事項並非本院所轄,相關規定及可否准許,以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建物無法獲准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由,申請撤銷拍定及 拍賣程序。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所載,248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249地號、250地號等2筆 土地為該局所發103淡建字第399號建造執照(尚未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251地號、 252地號等2筆土地為現有巷道退縮地(未納入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為現有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