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 本院109年3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稱房屋由債務人之一自住,應無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本院109年5月12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1279建號) 時,債務人之一在場稱房屋目前由其居住,2、3樓有壁癌、會漏水。 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 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 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增建部分即暫編127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