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原係為辦公室,現場檢視現為空屋,廁所及茶水間位於外面,係由四樓三戶所共 用。244-5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八德路3段219號建物後方之三角形土地,部分係由前揭建物 基地占用,部分為空地,現為該大樓公用;244-7地號土地位於八德路3段219號建物後方之三角形土地,部分為空地,部份似由隔壁部分占用,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244-5及293地 號土地為第三種商業區(原屬第二種商業區),244-7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上開土地均 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9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40673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0月19日會輻字第 1090011491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09年10月5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93057478號函覆,經查自105年1月29日至109年8月19 日止,該址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9月29日北市都建使字 第109321288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賣標的415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