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民國108年8月7日查封時,開鎖入內發現,屋內有人居住,門外有放置數雙鞋子,B3停車位編號32號,有停放一車輛。另據債權人109年7月28日具狀陳稱,據大樓管理員及總幹事表示,債務人自108年5月間遭羈押後,不動產即無人出入,亦無出租情形。經本院109年8月31日現場履勘,經與保全人員確認管理費每月3,082元從109年6月起未繳納,32號車位已無人使用,房子已無人進出很久,經開鎖入內發現,屋內明顯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屋內凌亂有雜物,貴重物品已搬離,無增建。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三、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四、又本院查封時已盡所能調查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若投標人於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時,即不願投標時,請勿投標,避免因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而受有損害,且本件已公告執行標的有存在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之可能,於拍定後,投標人自不得再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賣,請投標人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