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9年10月8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亦無增建。房屋現由其弟與兒子無償使用,無租約。債務人嗣 具狀陳報房由其弟陳○宏及渠子無償居住使用,未收取租金亦未約定到期日。本件拍定後不 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 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 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 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 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 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