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查1089、1090地號土地為1223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按門鈴無人回應,1223建號建物使用情形不明。嗣依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縣北警偵字第1093802812號函所附之竹北派所出職務報告書記載:債務人稱其擁有1223建號建物約10年左右,皆自己居住無租借他人;另據債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8日陳報稱:經訪查1223建號建物之鄰居表示該建物現已無人居住,惟前開職務報告之記載或債權人陳報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本院不為實體認定,1223建號建物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1223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但若前開職務報告書記載有誤、債權人陳報不實、拍定人拒絕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