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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查封及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有擺放神像、傢俱及電器等起居、生活用品,嗣經本院囑請員警查明建物使用現況,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覆調查結果為建物無人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該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191地號土地)面積7.73平方公尺,其占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