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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現由其與母親居住使用,未出租與出借予他人使用,大樓停車位係每年抽一次,非固定。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1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4698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1月9日會輻字第1090012421號及110年1月4日會輻字第1090014671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11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6665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1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22325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三、本件拍定後除3517、3518建號建物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