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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609建號拍定後依除租命令效力決定點交與否(第三人瑪里士實業有限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8年5月1日起,迄113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65,000元。債務人於110年1月8日到院稱,編號41號之停車位出租予第三人全球灣流貿易有限公司,租賃期間及租金含在1610建號建物之租約內,現由法定代理人張繼安使用;編號42號之停車位出租予第三人瑪里士實業有限公司,含於1610建號建物之租約內,每月租金2,500元。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命令終止,如無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如該命令或聲明異議駁回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