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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民國109年12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稱房屋係伊居住使用,沒有出租他人,房屋沒有增建,惟拒絕回答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規定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然查封時據大樓保全陳稱,房屋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亦無配屬車位二、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三、又本院查封時已盡所能調查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若投標人於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時,即不願投標時,請勿投標,避免因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而受有損害,且本件已公告執行標的有存在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之可能,於拍定後,投標人自不得再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賣,請投標人查明注意。四、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所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等語,請應買人自行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