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查封時,協同債權人代理人到場,無人應門,經會同警員開鎖入內,查知屋內有二處神明廳,應係有人居住,天花板牆壁有壁癌、裂痕,嗣第三人林○定提出與債務人楊○穎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為自108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止,有第三人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在卷可稽。其後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主張前揭租賃關係存在影響抵押權人權益,聲請除去租賃關係。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又本件建物經社區總幹事表示該社區目前因海砂屋進行都更整合中,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報告足參,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